第一条 外交学院是外交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成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专业,全部面向社会招收。招生范围是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报考者须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三条 报考我校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第四条 我校今年招生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学制为2.5年,授课方式为面授。业余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二至三个晚上。上课地点在外交学院沙河校区。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为走读学习,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按照《外交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学生在校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两年。
第七条 我校2017年招收高中起点专科英语专业,招生计划数将视报名人数以及教育部审批的计划,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执行。学费将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含免试生及第二志愿考生)应于9月15日8:30-16:30到学校办理专业课加试报名,并按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统一考试,专业课考试成绩将按有关规定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
专业课程考试日期为9月20日14:30-17:00,科目的考试形式和考场地点以我校专业加试准考证(或考前通知)为准。参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考生于11月12日之后, 可以通过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招生电话68323670查询本人的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学校具有根据上线考生人数等实际情况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或停办(上线考生数小于30人时)招生专业的办学自主权。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原则是:在达到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相应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或调剂录取。英语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专业课加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统考总成绩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达到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不能被我校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等原因)的考生,将按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程序和规定转至第二志愿专业或按调剂志愿由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按教育部及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政策,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生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的交费日期到指定银行存入本专业学费,对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成人招生办公室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十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 我校将通过邮局普通信函邮寄方式通知所录新生。
第十八条 我校展览路校区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邮政编码:100037。办公地点:主楼509室。
第十九条 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8323670
学校网址:http://www.cfau.edu.cn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本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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