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2017年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各项招生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北京语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素有“小联合国”之称,每年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达八千人次,是一所以语言教学与研究为特色和优势的多学科性大学,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已有30多年办学历史,以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型大学的语言环境为依托,学生有理想的语言学习氛围。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2,北京地区招生代码是:291。
第三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对于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有考试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录取。
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招生专业、层次、学制为: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应用英语 |
高起专 |
2.5 年 |
应用日语 |
高起专 |
2.5年 |
应用韩语 |
高起专 |
2.5年 |
汉语言文学 |
高起本 |
5年 |
英语 |
高起本 |
5 年 |
英语 |
专升本 |
2.5 年 |
日语 |
专升本 |
2.5 年 |
朝鲜语 |
专升本 |
2.5 年 |
翻译 |
专升本 |
2.5 年 |
汉语国际教育 |
专升本 |
2.5 年 |
汉语言文学 |
专升本 |
2.5 年 |
人力资源管理 |
专升本 |
2.5 年 |
第五条 修完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我校成人招生政策及招生宣传相关资料,讨论决定成人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常设机构,负责成人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审定核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收条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身体健康,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十条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且证书信息应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相关信息比对审验合格。
第十一条报考日语专业(加试日语)、朝鲜语专业(加试韩国语)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入学加试,第二志愿报考我校日语和朝鲜语专业专升本的考生也必须参加入学加试。考生正式报名后持报名复核单,在2017年9月10日、11日9:00-15:00到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加试手续。加试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9:00-11:00,具体加试地点以准考证安排为准。加试成绩11月上旬在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www.cecblcu.cn)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照招生地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以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我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照顾加分相关规定”,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经本人在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向我校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报名,经成招办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入学就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按学年标准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高起专(两年半):应用英语、应用日语、应用韩语2784元/年。
高起本(五年):英语2610元/年;汉语言文学2030元/年。
专升本(两年半):英语、日语、朝鲜语、翻译3132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人力资源管理2436元/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均为业余学习形式,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授课方式:主要为业余时间面授,平时一到两个晚上另加周六或者周日全天。
第十九条 上课地点:北京语言大学(校本部)、东城区职工大学教学点(原崇文职大)、北京市海淀区向导学校教学点(海淀区向导学校)考生可以就近选择上课地点。
第二十条报到: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快递方式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学生须按新生录取通知书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对逾期一个月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复查: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在报到时须出具经教育部审核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复查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证明)不能被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承认、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我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上课地点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我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考生如有申诉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提起申诉。我校成人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10--82303085。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我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我校地址及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地址:北京语言大学主楼北侧一层144室(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10--82303138、82303139,传真:010--82303961。
电子邮箱: huxuemao@blcu.edu.cn 。
网址:http://www.cecblcu.cn/(继续教育学院网)。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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