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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强化试题:总论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21年10月6日 ]  【

  17[.单选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对此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涉及的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而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误。【评注】应熟记有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18[.单选题]6周岁的李强在父母离异后随奶奶生活。两年后,其父母各自再婚。此时,李强的法定监护人是()。

  A.父亲和继母

  B.母亲和继父

  C.奶奶

  D.父亲和母亲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由于其父母尚健在,且没有丧失监护的能力,因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成为其法定监护人。选项A、B、C都是错误的。【评注】必须熟记关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19[.单选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筹建活动开始时

  B.经营活动开始时

  C.董事会成立时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评注】(1)熟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2)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者,因此,法人虽然与自然人一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应准确掌握。

  20[.单选题]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中的丙虽然是后加入合伙的,但他仍应以合伙人的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21[.单选题]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具体解析同上题。【评注】(1)应熟记有关合伙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2)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并没有区分是原始合伙人,还是后加入的合伙人,所以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22[.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经营运输生意。后甲因与乙、丙发生矛盾,决定退伙。这种退伙属于()。

  A.法定退伙

  B.强制退伙

  C.声明退伙

  D.非任意退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退伙的形式。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可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三种形式。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都属于非任意退伙。因此选项C正确。【评注】在掌握退伙的各种形式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的同时,应注意区别各种不同的退伙。

  23[.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上述各选项中,选项C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其他选项中的合法性、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以及有意思能力等虽然也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不是基本要素,所以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24[.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A.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B.内容的合法性

  C.意思表示

  D.形式的合法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与解析同上题,不再赘述。此类题出现的概率是较高的。如2005年统考第5题:甲和乙欲订立借款合同。甲担心乙不还款,遂要求乙将其私房抵押给自己。乙不同意,甲便威胁乙,不抵押就不借钱。乙担心借不到钱,十分无奈地同甲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属于:A.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B.胁迫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现实公平的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C。

  25[.单选题]依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沉默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1)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行为,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本题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这个要件。以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本题中,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属于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选项A、B;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由此可排除选项D;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26[.单选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所附条件的是()。

  A.某人死亡

  B.冬季到了

  C.租赁期届满

  D.考上大学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下列特征:其一,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其二,须为不能确定的事实;其三,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其四,须为合法的事实。可见,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将来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选项A、B、C都是必   然到来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而不能作为条件,因此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正确。2005年统考第18题也对此知识点进行过考核:甲拟与乙订立一份附条件合同,向姚律师请教。姚律师告诉他,合同所附的条件应当是:A.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B.将来不能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法律规定的事实,答案选C。足见此类题目出现有一定的概率,应予重视

  27[.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   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28[.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关于该知识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中,“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下雨”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延缓期限(又称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又称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下雨”这个期限到来时乙将车返还,这样会使已经发生的借车关系终止。因此选项C被排除,选项D是正确的。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题,出题概率是较高的,应认真对待。如2003年统考第8题: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间的租赁行为属于: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选C

  29[.单选题]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30[.单选题]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买卖合同()。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予赘述。本题中“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合同已经生效,排除了选项A;无效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排除选项B;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行为效力的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本题中,甲是把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的,对字画是否是真品存在重大的误解,因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可以请求撤销其与乙的买卖,所以又排除了选项C。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31[.单选题]甲乙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根据合伙协议,甲可代理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属于()。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复代理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委托代理。依《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3)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非来源于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因而不是指定代理;甲也不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代理,因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这样就排除了选项B和选项C;甲的代理权事实上是来源于其他合伙人的授权,因而选项A是正确的。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本题中甲的代理权显然也不属于复代理,选项D被排除。正确答案是选项A

  32[.单选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3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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