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的是()。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和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同时《婚姻法》对“感情确已破裂”应如何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本题中选项B、C、D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与题意不符,只有选项A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符合题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2[.单选题]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支持
B.应予以支持
C.只要证据充分,就予以支持
D.即使证据不充分,只要有损害的事实,就予以支持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①第27条的规定,无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其中限制之一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协议离婚时,乙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所以选项A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的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3[.单选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下列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是()。
A.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子女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C.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D.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本题中选项A、B、C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情形的,不符合题意,因此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D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是符合题意的,因而选项D是正确的。
4[.单选题]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5周岁
B.20周岁
C.30周岁
D.40周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的规定,亦符合题意,故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5[.单选题]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符合送养子女条件的是()。
A.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的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的
C.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
D.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此,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其二,须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其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的父母的意见。可见,选项A、B、D均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因此不符合题意;只有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符合题意,所以选项C是正确答案。
6[.单选题]下列属于成立收养关系必经程序的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办理收养登记
C.订立收养协议
D.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合法的收养关系得以确认和公示。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行政登记程序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同时,《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据此,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都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是法定程序以外的当事人可自行选择的形式,是否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效力。所以,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法院做出判决
C.由双方协商确定
D.由收养登记部门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人身关系上的效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选项C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8[.问答题]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
[答案]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我国《婚姻法》对诉讼离婚限制性规定有两项: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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