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3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A. 合肥 B.深圳
C. 上海 D.北京
答案: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是上海。选B
22、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后
D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后
答案:C
解析。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3、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失踪人死亡,则( )
A.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B.应当宣告死亡
C.不应当宣告死亡
D.应当宣告失踪
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B
24、甲于1995年2月失踪,其妻于2000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公告一年后,于2001年8月判决宣告甲死亡。甲的死亡时间是( )
A.1995年2月
B.2000年6月
C.2001年6月
D.2001年8月
答案:D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
25、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答案:C
解析:宣告死亡受顺序限制,配偶有优先顺位。
26、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能监护。
27、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已经过世,现张某的邻居以张某房屋越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应当指定( )为何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张某的女儿,17岁,在校学生
B.张父,63岁,工人
C.张弟,31岁,干部
D.张原单位的领导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题中张某的妻子已经去世,所以按照顺序应当是其父亲担任监护人代理诉讼。
28、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答案:D
解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能监护。
29、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
答案:B
解析: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宣告死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起算。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30、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条件问题。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冯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冯某所在单位只与冯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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