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巩固提升练习及答案(8)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承担()
A:按份之债
B:连带责任
C:以出资额为限
D:有限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主导作用的要素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主观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4:英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英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A:9岁的神童
B:16岁的个体老板
C:19岁的在校生
D:17岁的大学生
6: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
A:7周岁
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7:甲为某合伙的负责人,其经营活动应由()承担民事责任。
A:甲
B:相互协商
C:全体合伙人
D:法院确定
8: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
B:卖给乙
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
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
9:法人以其()为住所。
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登记地
C:注册地
D:主要纳税地
10:甲知道自己临河的房屋将被征用,而与想买一套临河住房的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甲违反()原则。
A:情势变更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1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行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12:我国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 ).
A:最后3个月内
B:最后6个月内
C:最初6个月内
D:一年内
13:某厂业务员被派去某商场买原料,得奖券5张,其中一张中了3000元,此奖则属于()。
A:某厂所有
B:业务员所有
C:某厂给业务员的奖励
D:二者共有
14: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积极延解除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5:刘某A系大学少年班计算机系学生,现年15岁,因有项发明现转让给B,其行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16:甲向乙表示,如自己死后才把房屋借给乙使用,则此行为为()。
A:附生效条件行为
B:附失效条件行为
C: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D:为停止条件
17:甲欠乙5万元钱,现甲向乙索债。乙认为甲采取欺诈的方法让其负了债务,乙行使的是()。
A:支配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债权
18: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A:董事会
B:董事长
C:总经理
D:党委书记
19:某市A公司欠B公司5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A公司经登记后变更为C、D两公司。大部分资产分给了C公司,并约定由D公司承担欠B公司的债务。此债务由()承担。
A:C公司
B:A公司
C: D公司
D: C、D公司
20: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C: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李某承担
21: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后甲退伙,承担了自己应分担的债务后仍剩8万元债务,应由()承担。
A:甲
B:乙
C:由甲乙丙丁承担
D:由乙丙丁承担
二,判断题
1: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2:刘某出外做生意,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定刘某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因为指定王某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5: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6: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7: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某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甲在商场偷拿商品,在其正欲离开时工作人员将甲扭住,关进保卫室并立刻拨打"110”。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实体权利。
10:《民法通则》对该法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没有溯及力
11: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本案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
12: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因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5: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不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即为无效。
1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确认、调整和保障,具有民事权利的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7: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丙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
18: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9:沉默是指行为人既无语言,又无行为,因此,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0: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和期限都具有不确定性。
21:合伙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
2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但不能补充成文民法规范的不足。
三,论述题
1: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2:简述表见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
1 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2008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问:(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2 2005年1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委托甲、乙前往吉林采购玉米,1月5日,二人到达吉林市,与该市某粮油公司经理丙洽谈后,双方签订了10万吨小麦的购销。次日甲独自前往拜访一位亲戚,乙一人在宾馆里接到丙的电话,称有一批质量优良的玉米待售,问乙所在的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需要。乙想到甲确实曾经说过公司也需要上好的玉米,就立即前往看货,发现玉米质量确实不错,于是就以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了5吨小麦的购销合同。因时间问题,甲和乙回到本公司后,未来得及向公司详细汇报就又前往海南出差。2月底,吉林市某粮油公司将上述两批货物送到,并要求支付货款。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收货时发现有5吨玉米,经询问才知道实际情况,但之前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已经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玉米的购销合同,不再需要玉米。因此A市粮油公司要求退货,但某粮油公司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问:(1)甲、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的10吨小麦的合同是否有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对其承担法律后果?(2)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5吨玉米购销合同是否有效?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对其承担法律后果?(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数个代理人共同形式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侵犯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同为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采购员,共同拥有并行使了签订购买10万吨小麦的代理权,对该代理权行使的合法性由二人共同负责;但是5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则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签订的,所以甲不对其负责,即甲不承担该无权代理的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粮油公司明知乙没有购买玉米的代理权还与其签订5万吨玉米的购销合同的行为正是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某粮油公司应当与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 2007年,马一店村委会对仝堂自然村通往赵湾村的一老桥进行路面改造,因资金不到位未对该桥两边的护栏加以安装,只留下了准备搭建栏杆的根基钢筋头裸露在外。今年4月17日下午,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该桥体时,沿桥边行走,不慎被桥体上裸露在外的钢筋头拌倒,摔至距桥面3米深的桥底。小强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等共计15000余元。经对小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六级伤残。问:小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4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答案:
BCBAD DCBAD CBAAC CBBDC C
判断:
1.正确2.正确3.错误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正确 8. 错误9.错误10.正确
11.正确12.错误13.正确14.错误15.正确16.错误17.正确18.正确19.错误20.错误21.错误22.错误23.错误
三、论述
1.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当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四、案例
1答(1)甲是合伙人。甲虽然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甲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甲应视为合伙人。(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
2答:(1)甲、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的10万吨小麦的购销合同有效。甲、乙受A市粮油进出口的委托前往吉林采购玉米,有粮油公司的授权委托,是有权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因此,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应当对该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2)乙与吉林某粮油公司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对A市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乙与某粮油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之后的无权代理。
本案中,乙虽然是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的采购员,但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并没有授权他购买玉米,因此在签订玉米购销合同上他是没有代理权的,属于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无权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代理人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事后并没有追认,相反在接到货物后,即对5吨小麦予以拒绝,因此该合同对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不发生法律责任。A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不对其承担法律后果。
3.答:小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其父母和村委会承担。
小强途经该事故桥时,本应选择在路面较宽的桥中间道路上行走,而其却在桥的边沿行走,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在修整该桥体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对损害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
4.答: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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