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单位(《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发明创造区别的解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一条。
关于合作和接受委托完成专利的规定;(《合同法》的339、340条有全面规定)
(二)专利法授予的客体 《专利法》第2条; 实施细则第2条
辨析特征: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包括产品发明,而没有方法发明——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只能是产品。
(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第5、25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第22条
1、发明的授予条件
新颖性及含义:以申请日为标准。要看是否被公开过,是否被人申请过。
公开的含义:全世界范围内出版物公开、国内使用的公开、国内其他形式
创造性及含义(对发明的要求高)
实用性及含义:能够制造、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表现是能够再现。
2、外观设计的授予条件 《专利法》第23条
新颖性及含义;
创造性及含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不得和在先权利相冲突及含义
例:某人在汽车上进行一项外观设计,但图案是他人画的一幅画或已注册商标。这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是侵权行为。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
同一天申请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驳回请求。
2.专利的代理制度
自愿原则《专利法》第19条(外国人则实行强制代理)
3.专利申请日《专利法》第28、29条
优先权日的意义和作用:(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4.专利申请的审批:
A、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初步审查和早期公开的原则 《专利法》第34条。
在早期公开阶段,对专利申请人的保护 《专利法》第13条
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35条(是否符合三性)
授予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第39条 公告生效;
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法》第40条 只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原则。
(六)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第42条 自申请日起计算(起算期间,与侵犯专利权无关)
(七)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49、50条;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专利法》第53、54条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3条
(许诺销售:为保护专利权人把保护期限提前;售出后:表明专利权被一次用尽。)
其中的63条第二款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实施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善意使用的行为)
(八)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第56条和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2条
二、《商标法》
(一)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
1)证明商标的特点:
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但自己不使用商标,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例:纯羊毛标志,是国际羊毛局拥有的商标,所有达到其标准的人都可使用该商标。
2)集体商标的特点:
本集体组织的所属成员都可使用。《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商标申请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29、31条(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的在先。与《专利法》不同)
商标侵权条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6条 (在中国,使用商标不强制)
例外情况:对于驰名商标,即使没注册,他人也不能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强制注册:在中国是例外,我国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
(三) 商标注册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商标法》第4、5条 (修订增加了自然人)
规定商标必须使用才能申请注册,是防止抢注商标。
2.商标的构成条件
A.必备条件(显著性、可视性、承认立体商标)
B.禁用条件
地名一般不能使用,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比如长春。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方法:通过设计可以获得显著性;虽设计上不具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
立体商标不能注册的情况。
(四)商标的强制代理 《商标法》第18条(和专利法一样)
与专利法不同:委托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而专利法规定的是指定代理机构。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
(六)注册商标的审定和核准(与专利法同)
(七)商标权的有效期和续展
续展问题:在续展期内,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属于侵权;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的起始日计算,续展期6个月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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