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专有技术保密原则;不得妨碍科技进步(违反这一原则,合同无效)。
1.职务技术成果:
a.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非职务技术成果:
a.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b.个人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3.委托和合作的技术成果归属:
a.基于委托开发:
(一)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二)但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对取得的专利有无偿使用权。
(三)委托开发研究人不得在将成果交付给委托人之前转让给第三人。
b.基于合作开发:
(一)除合同有规定外,发明创造权和专利申请权属于当事人共有。
(二)共有人中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如果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人可以申请专利,但放弃者有无偿使用权。一方转让,另一方有优先权
4.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5.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风险分担: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7.当事人自始无能力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8.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9.责任承担:
a.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b.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c.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11.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除非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受让人不得请求让与人返还转让金,但让与人有恶意的,应当部分或全部返还,受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让与人应当赔偿。(善意:无追溯权)
12.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a.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b.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c.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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