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后果:
a.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b.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支付报酬的期限: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5.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a.因意外事故使工作失败,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无权收取酬金。
b.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承揽人独自承担责任。
c.因意外事故使承揽人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毁灭的,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毁灭的,承揽人独自承担损失;但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付款购买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例:甲找裁缝乙以自己的呢子做大衣,大衣做好后,因火灾烧毁,问风险由谁承担?
承揽人负妥善保管原材料的义务,有过失承担责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工作成果亦如此,但报酬请求权失去;若乙自己提供布料,现被烧,风险由乙自己承担;若甲从乙处购买布料,未付款,请乙加工,现被烧,乙能否请求甲支付布料价款?可以,布料交付,买卖合同成立,这里选定布料即交付,甲当然有交付货款义务(买卖+承揽)。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得转包的情形:(发包人有解除权,这里考虑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不宜总是转包)
a.发包人不同意;b.再转包;
c.转包主体工程;d.转包全部工程、支解全部工程再转包。
3.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未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按承揽合同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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