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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九章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24日 ]  【
第九章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专有的财产: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

  2、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公民)财产所有权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不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范围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或村?);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三、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

  共有部分: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钉子不能超过墙心。高层公寓看地下室开发有没有摊予到购房款中,摊了则为共有。高层公寓前的草坪、道路按此原则处理。

  相邻关系:通行(有些是相邻权的通行权,有些是地役权的通行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这两个概念应当说,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注意,相邻权和地役权都是调整相邻的土地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但是地役权是相邻各方通过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物权;而相邻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相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防险权“和”竹木刈除权“,”邻地流水权“(包括”排水和疏水权“),”相邻管线的安设权“和”邻地使用权“,”邻地的通行权“,”越界建筑权“,”滴水纠纷“,相邻环保关系,邻界物),所以叫做”法定地役权“。相邻权从本质上讲是所有权行使中的一个内容,或者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相反,对相邻权人来讲是其所有权的一种扩大。

  a.相邻权对财产所有权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b.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c.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通过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AB?CD.[S3] 本题考相邻关系。 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作了笼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A当选。《民通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C当选。《民通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D当选。B则属于地役权?关于地役权的内容,只是在理论上讨论,并没有实际规定。

  四、动产所有权

  1、善意取得(动产)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如果第三人无偿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质权可善意取得。

  第三人如果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此时分两种情况:

  (1)被盗物、遗失物或因与所有权人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失去占有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若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适当补偿。拍卖方式,即使是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有公信机关介入)

  (2)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承租人、保管人),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和有价证券(特殊,一般等价物)一律适用善意取得。

  例:我把甲表卖给乙,乙付款,约定三天以后交付,三天以内甲知道,因此提起返还表之诉,乙提起交付标的物占有之诉,此时,乙能否取得表的所有权?未取得,则不可,此时物权高于债权。

  动产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取得所有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我借甲表,以我的名义卖给乙,交付但未付款,我与乙的买卖合同从合同角度属于效力未定合同,欠缺处分权,要由出借人追认。追认则有效,拒绝无效。拒绝时乙能否取得所有权?能取得。(取得的是物权,追认只是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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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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