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四章变化
变化概述
1、明确了ESFR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只能用于湿式系统场所。
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系统、特殊应用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3、删除了“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相关章节,自动喷水-泡沬联用系统依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解决规范冲突问题。
系统基本要求 具体变化(加粗部分为变化内容)
4系统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
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Ⅱ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Ⅱ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讠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Ⅰ、Ⅱ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其他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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