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业三项职业资格得到国家确认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消防行业有三项职业资格得到国家确认,分别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及消防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属准入类,目前已开展了一级二年的全国统考,北京通过资格考试的有500多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属准入类,即现在正在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鉴定。根据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下一步将把目前的“建(构)筑物消防员”统一改为“消防设施操作员”名称。
“消防员”职业资格属水平评价类,即今年北京鉴定站刚刚开展的“灭火救援员”职业鉴定,根据新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下一步将改称为“消防员”名称。
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通知指出,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实现了职业资格清理由“治标”到“治本”的关键性转变,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属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承担北京地区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和消防设施实际操作考试任务。
北京消防协会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努力推动消防行业发展,加强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管理,重点培养考评员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全面覆盖,不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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