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志牌检测项目
标志牌的检测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关标志牌安装内容的要求。
(六)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七)系统供配电检查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3)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6)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两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②两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7)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1)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2)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人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1)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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