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前,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需要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设计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一、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2.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5.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6.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
系统主要组件的安装包括控制器类设备、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模块、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内容。
(一)组件安装前的检查
1.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组件进行检查,组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对组件外观进行检查,组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二)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要求
控制类设备主要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
1.控制类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要求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2.控制类设备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3.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的安装要求
(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并应绑扎成束;
(4)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5.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6.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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