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辅导资料:第五讲 木器厂房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木器厂房,共2层,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每层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为4000m2,共设置四部不靠外墙且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为1.10m的防烟楼梯间。该厂房总平面布局及周边厂房、仓库等的相关信息如图1-1—1所示。该厂房首层东侧设有建筑面积为500m2的独立办公、休息区,采用耐火极限2.5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车间
分隔,并设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首层西南侧设有建筑面积为50m2的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车间分隔,储存主要成分均为甲苯和二甲苯的油漆和稀释剂;首层南侧设有建筑面积为150m2且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的油漆间;二层设有四个车间,车间之间通过净宽度均为1.40m的疏散走道分隔,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均采用耐火极限0.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除首层外门净宽度均为1.20m外,其他门的净宽度均为0.90m;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大于40m。该厂房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使用功能,分析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的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建筑高度,对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进行高度分类;并由此分析情景描述中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平面布置、构造防火、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J厂房和仓库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也各不相同,因而其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异,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情景描述中的各厂房和仓库的分类见表1-1-1。
(二)厂房耐火等级和层数
该木器厂房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三级;另外,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2层。
(三)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与面粉碾磨厂房、食用油仓库、电子厂房及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12m、12m及14m。
(四)消防车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木器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3000m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五)丙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及中间仓库布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其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不低于 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E1,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甲类中间仓库[该木器厂房中间仓库内储存的油漆、稀释剂的主要成分均为甲苯(闪点为4℃)和二甲苯(闪点为29℃),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甲类]时,其中间仓库[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生产需要,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所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并应靠外墙布置,还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六)构造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附设在该木器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除消防水泵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其他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七)防火分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地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不应大于2000m2;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八)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木器厂房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12(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该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该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但因其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故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该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厂房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和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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