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第十章 防烟排烟系统
知识点:自然通风
(一)自然通风的原理
室内外存在空气温度差或者窗户开口之间存在高度差,则会产生热压作用下的自然通风。
当室外气流遇到建筑物时产生绕流流动,在气流的冲击下,将在建筑迎风面形成正压区,在建筑屋顶上部和建筑背风面形成负压区,这种建筑物表面所形成的空气静压变化即为风压。
热压、风压同时作用时,外围护结构上的各窗孔就会产生内外压差引起的自然通风。由于室外风的风向和风速经常变化,导致风压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二)自然通风方式的选择
疏散楼梯间是疏散的唯一通道;
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扑救的起始场所,也是人员疏散必经的通道。
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和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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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三)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1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隔2-3层布置一次。(比如C1212的窗户,可开启窗扇600x1200,开启面积为0.72m2,那么需要3层才能满足2m2的需要,1F、3F、5F都做。)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2.00m2,合用前室≥3.00m2。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2.00m2。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1.30m~1.50m的开启装置。
5.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计算与自然排烟相关要求相同。
知识点:自然排烟
(一)自然排烟的原理
利用火灾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房间或走道的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
(二)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会较大,许多场所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故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多层建筑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少,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较多。
厂房、库房可以采用可熔材料制作的采光带、采光窗进行排烟,要求制作采光带、采光窗的可熔材料必须是只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最高环境温度50℃)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其熔化温度应为120~150℃。
中庭应设置自然排烟系统。
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隧道较短或隧道沿途顶部可开设通风口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2005)规定,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本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对危险性较大的汽车库、修车库进行了统一的排烟要求。
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不大于一个防烟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不利点至汽车坡道口≤30m。
1.排烟窗应设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2)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3.0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2.00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0m~1.50m;
(5)走道设机械排烟,当房间面积≤200m2时,排烟窗的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6)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30m,当公建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空间净高的2.8倍。
2.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①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排烟有效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
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②当采用百叶窗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③顶升窗面积:窗洞周长一半与窗顶升净空高乘积计算,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e);
顶开窗面积:窗洞宽度与窗净顶出开度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f)。
3.当公共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多功能厅及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以及类似建筑中高度超过9m的中庭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自动排烟窗;(联动)
(2)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集中控制的手动排烟窗;
(3)常开排烟口。
4.厂房和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5.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自喷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楼地面面积的5%;
(3)可熔性采光带(窗)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6.当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排烟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2)使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注: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7.仅采用固定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第6条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8.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第6条规定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6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按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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