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本节简单介绍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的基本原则、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分类、各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燃烧特性。
一、基本原则
1)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2)设有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墙体或屋面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二、建筑外保温材料
(一)外保温材料的分类
从材料燃烧性能的角度看,用于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以矿棉和岩棉为代表的无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不燃材料;
二是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代表的有机、无机复合型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难燃材料;
三是以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包括EPS板和XPS板)、硬泡聚氨酯和改性酚醛树脂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通常被认定为可燃材料。各种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热导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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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保温材料的燃烧特性 (通读了解即可)
1.岩棉、矿棉类不燃材料的燃烧特性(不燃性材料)
2.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的燃烧特性(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属于难燃材料)
3.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特性(通常用于建筑外保温的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2级,可燃性)
三、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一)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l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l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二)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三)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除上述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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