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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七章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20日]  【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对于水溶性液体储罐来说,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例:某储罐区有4个固定顶轻柴油储罐,单罐容积2000m³,设置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保护面积应按()确定。(2015真题)

  A.储罐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B.储罐表面积

  C.储罐横截面积

  D.防火堤内的地面面积

  答案:C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系统组件必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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