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系统的主要设备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和通信服务器等。
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在联网用户端,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 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要求。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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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10 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装置应能优先接收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2.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火灾报警信息除外),并在10 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3.手动报警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传输装置应能在10 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手动报警操作和传输应具有最高优先级。
4.巡检和查岗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出的巡检指令,并能根据指令要求将传输装置的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同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值班人员查岗指令,并能通过设置的查岗应答按键(钮)进行应答操作。
5.故障报警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本机故障告警功能,并能将相应故障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6.自检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和通信链路是否正常的功能。
7.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h。
二、报警受理系统
报警受理系统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设备。报警受理系统的软件功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5。
主要功能包括:
接收、处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报警时间、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地理信息、内部报警点位置及周边情况等。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后应将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监控中心接警人员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传送。接收、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发送至相应的联网用户。自动或人工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巡检测试。显示和查询过去报警信息及相关信息。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实时记录报警受理的语音及相应时间,且原始记录信息不能被修改。具有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具有系统启、停时间的记录和查询功能。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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