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系统设计参数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气体灭火系统,因此,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数据。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和强度是保证灭火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规定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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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于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K1×V+∑(Koi×Aoi) (1)
V=Vv-Vg+Vz (2)
Vz=Qz×t (3)
Koi=0 Aoi<1% Av (4)
Koi=2.5 1%Av≤Aoi<5%Av (5)
Koi=5 5%Av≤Aoi≤15%Av(6)
式中:m——干粉设计用量(kg);
K1——灭火剂设计浓度(kg/m³);
V——防护区净容积(m³);
Koi——开口补偿系数(kg/m³);
Aoi——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
Vv——防护区容积(m³);
Vg——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³);
Vz——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m³);
Qz——通风流量(m³/s);
t——干粉喷射时间(s);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开口)的总内表面积(㎡)。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均匀。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X=
式中:AX——泄压口面积(㎡);
Qu——干管的干粉输送速率(kg/s);
VH—气固二相流比容(m³/kg);
κ——泄压口缩流系数;取0.6;
Px——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Pa);
Vx——泄放混合物比容(m³/kg);
Pq——在px压力下驱动气体密度(kg/m³);
μ——驱动气体系数;按产品样本取值;
Pf——干粉灭火剂松密度(kg/m³);按产品样本取值;
Pqo——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k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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