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第一节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采暖是采用人工方法提供热量,使在较低的环境温度下,仍能保持适宜的工作或生活条件的一种技术手段。按设施的布置情况主要分集中采暖和局部采暖两大类。其中,集中采暖由锅炉房供给热水或蒸汽(称载热体),通过管道分别输送到各有关室内的散热器,将热量散发后再流回锅炉循环使用,或将空气加热后用风管分送到各有关房间。局部采暖则有火炉、电炉或煤气炉等就地发出热量,只供给本房间内部或少数房间应用。有些地区也采用火墙、火炕等简易采暖设施,也有利用太阳能或辐射热作为热源的采暖方式。
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主要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库房)、汽车库等的采暖系统防火防爆设计。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建筑,对采暖也有不同的要求。
采暖系统的防火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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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因为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其热风管道可能被烧坏,或者带入火星与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接触,易引起爆炸火灾事故。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
(1)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 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3)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二、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连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的采暖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气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I、Ⅱ、Ⅲ类汽车库;
③I、Ⅱ类修车库。
(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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