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具有阻止火势蔓延,能把整个建筑空间划分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建筑构件称防火分隔构件。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在设置时应满足六个方面的构造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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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3.建筑物外墙如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由帘板、卷轴、电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
(一)类型
1.按叶板厚度,可分为轻型:厚度为0.5-0.6mm;重型:厚度为1.5-1.6mm。
一般情况下,0.8-1.5mm厚度适用于楼梯间或电动扶梯的隔墙,1.5mm厚度以上适用于防火墙或防火分隔墙。
2.按卷帘动作方向,可分为:上卷,宽度可达10m,耐火极限可达4h。侧卷,宽度可达80-100m, ≮90°转弯,耐火极限可达4.3h。
3.按材料,可分为:普通型钢质,耐火极限分别达到1.5h,2.0h;复合型钢质,中间加隔热材料,耐火极限可分别达到2.5h,3.0h,4.0h。此外,还有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复合防火卷帘,主要材料是石棉布,有较高的耐火极限。
(二)设置要求
1.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冷却水幕,计算水量时,其火灾延续时间按不小于3.00h考虑。
2.设在疏散走道和前室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延时下降功能。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能电动和手动控制。
3.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4.应有防火防烟密封措施。两侧压差为20Pa时, 漏烟量小于0.2m³/㎡.min。
5.不宜采用侧式防火卷帘;
6.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卷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三)设置部位
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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