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根据其生产、储存物质的性质划分其危险性,除了生产、储存工艺上的防火防爆要求之外,厂房、仓库的合理布置是杜绝“先天性”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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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2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频繁地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3)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连续级释放源是指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①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储灌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②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一级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①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②储存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③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中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④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会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①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②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③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④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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