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飞机库由于火灾危险性大,在防火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规定要求。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飞机库的设置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一)一般规定
飞机库位置通常远离航站楼和候机楼,靠近滑行道或停机坪。飞机库可能设在飞机维修基地内,有时由几座飞机库组成机库群,飞机库之间、飞机库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
1.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筑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3.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顶板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临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二)防火间距
一般情况下,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但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1的规定
表4-7-1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 名称 |
喷漆 机库 |
高层 航材库 |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 |
甲类物品库房 |
乙、丙类物品库房 |
机场油库 |
其它用 建筑 |
重要的共 建筑 |
飞机库 |
15.0 |
13.0 |
10.0 |
20.0 |
14.0 |
100 |
25 |
50 |
(三)消防车道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1.00m,门净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地或消防水池处,应设置消防车道和回车场。
二、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一)防火分区
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7-2规定。
表4-7-2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类别 |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
机库容量 |
Ⅰ类飞机库 |
30000 |
可停放和维修多架大型飞机 |
Ⅱ类飞机库 |
5000 |
可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 |
Ⅲ类飞机库 |
3000 |
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 |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连锁关闭,并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二)耐火等级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飞机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4-7-3规定。
表4-7-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h)
#FormatImgID_2# 耐火极限(h) 构 件 名 称 |
耐 火 等 级 | |||
一级 |
二级 | |||
防火墙 |
3.00 |
3.00 | ||
墙 |
承重墙 |
3.00 |
2.50 | |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
2.00 |
2.00 | ||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1.00 |
1.00 | ||
房间隔墙 |
0.75 |
0.50 |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3.00 |
2.50 | |
支承单层的柱 |
2.50 |
2.00 | ||
梁 |
2.00 |
1.50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柱间支撑 |
1.50 |
1.00 | ||
吊顶 |
0.25 |
0.25 |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三、建筑构造
飞机库的防火墙应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飞机库的外围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四、安全疏散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两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方向应在地面上设置永久性标线,并应标明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方向,在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五、电气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飞机库防火设计中电气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2.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
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
4.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六、消防设施的配置
消防设施的配置对于飞机库的防火至关重要,飞机库工程的消防设施通常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备、灭火器、通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消防给水
1.消防给水和排水
飞机库的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有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同时供水的要求。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宜采用口径地漏、排水沟等,地漏、排水沟的设置应采用防止外泄燃油流淌扩散的措施。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排水管宜采用不燃材料。
2.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飞机库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泵体最高处宜设自动排气阀,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网,并应采取防止吸入空气的措施,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式闸阀;消防泵出水管上的阀门应为明杆式闸阀或带启闭指示标志的蝶阀,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流量计及压力表装置。
泡沫炮及泡沫-水喷淋系统等功率较大的消防泵宜由内燃机直接驱动,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宜由电动机驱动。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宜小于内燃机4h的用量,并不大于8h的用量。当内燃机采用集中的油箱(罐)供油时,应设置储油间。消防泵房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二)灭火设施的配置
飞机库内除维修飞机占用的空间外,其他大部分空间被各种悬挂机坞、地面机坞、吊车、引车、铲车、升降平台车、电源车、器材工具车等特种车辆占据,维修人员大多在工作架、机坞和飞机内部作业。火灾发生时,因疏散距离长、通行不畅、人员撤离慢,严重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由于外部救援不能迅速抵达火场,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故飞机库主要依靠内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
1.灭火设备的选择
(1)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两种:
1)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将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分成若干个分区,每个分区设置一个由雨淋阀组控制的灭火系统,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阀动作,使安装在屋面板下的开式喷头喷出泡沫灭火。
2)在飞机库屋架内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灭火、降温以保护屋架,飞机库内较低位置设置的远程消防泡沫炮等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和泡沫枪用于扑灭飞机库地面油火。当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两种:
1)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3)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泡沫枪为主要灭火设施。应注意在III类飞机库内不应从事输油、焊接、切割和喷漆等作业,否则,宜按II类飞机库选择灭火系统。III类飞机库内如停放和维修特殊用途和价值昂贵的飞机,也可按II类飞机库选用灭火系统。
2.灭火设备的设置要求
(1)泡沫—水雨淋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泡沫—水雨淋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或吸气式泡沫喷头。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1㎡,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喷头距墙及机库大门内侧不应大于1.8m。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要求: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50084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一水雨淋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是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一水雨淋系统被大面积机翼遮挡之不足;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盖,防止起火。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3)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和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Ⅰ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强度乘以5000㎡;Ⅱ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强度乘以2800㎡。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Ⅰ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泡沫炮的固定位置应保证两股泡沫射流到达被保护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任何部位。泡沫炮可设置在高位也可设置在低位,一般是高低位配合使用。
(4)泡沫枪。飞机库泡沫枪的布置应满足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发生火灾时应能同时得到两支泡沫枪保护,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宜小于40m。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n;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移动式泡沫发生器适用于初期火灾,用于扑灭地面流散火或覆盖泄漏的燃油。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以上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飞机库大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预作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屋架内灭火、降温以保护屋架。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7.0 L/(min·㎡),Ⅰ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0 ㎡,Ⅱ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80㎡,一个报警阀控制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Ⅲ类飞机库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 min。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以上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
针对飞机载油进库维修和飞机价值昂贵的特点,现行《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规定了I、II、III类飞机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屋顶承重构件区设感温探测器的目的主要是保护钢屋架。鉴于飞机维修库内空间高大,宜采用缆式感温探测器以便于安装、修护。
(2)在地上空间宜选用火焰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可采用红外-紫外复合式、多频段式火焰探测器或双波段图像式火焰探测器以减少误报。在建筑高度大于20.0m的飞机库,可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3)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下的通风地沟内有可燃气体聚集的空间、燃气进气间和燃气管道阀门附近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2.灭火设备的控制
飞机库灭火设备的控制功能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2个独立且不同类型的火灾信号组合控制启动,并应具有手动功能。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在Ⅰ、Ⅱ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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