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知识点4
给水管网的检查
给水管网的主要作用是传输消防用水。管道系统由管子、管件、配件、阀门以及相关设备共同组成, 它们通过一定的连接方式连接起来,形成一套封闭的流体传输系统。
管道的连接形式与管道的材质、系统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的理化特性、敷设方式等条件相适应。
给水管网包括室外管网和室内管网,包括消火栓给水管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泡沫灭火系统的给水管道、室内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等。
(一)给水管材
目前消防给水管一般有钢管、涂塑钢管、镀锌管等材料产品,管网的选择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来选取合适的材料。管道元件和材料在使用前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核对其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标识,并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检查验收,其结果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管材、管件的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1.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2.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3.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4.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5.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没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完整、无损伤;
6.管材的壁厚符合要求(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
(二)管网支、吊架及防晃支架
管网支吊架是各种不同型式的支架和吊架的总称。按照支吊架的功能和型式可分为:固定支架;滑动支架;导向支架;弹簧支吊架;吊架等。
制作完成的管道支、吊架要求:
1.管道支架、吊架型式、材质、结构尺寸、加工精度及焊接质量等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2.管道支、吊架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采用Q235普通碳素钢型材制作;
3.管道支、吊架的切边均匀无毛刺,焊缝均匀完整、外观成形良好、没有欠焊、漏焊、裂纹和绞内等缺陷;
4.管道支、吊架上面的孔洞?用电钻加工,不得用氧乙炔割孔;
5.管道支、吊架上管卡、吊杆等部件的螺纹光洁整齐,无断丝和毛刺等缺陷;
6.管道支、吊架成品后作防腐处理,防腐涂层完整、厚度均匀;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除锈后涂防锈漆一道;
7.管卡宜用镀锌成型件,当无成型件时可用国钢或扁钢制作,其内圆弧部分应与管子外径相符。
(三)通用阀门的检查
阀门是控制消防系统管道内水的流动方向、流量及压力的,是具有可动机构的机械,是消防给水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件。按照阀门在系统中的用途,可将阀门分为截断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等。阀门的选用,应当根据阀门的用途、介质的性质、最大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以及介质的流量或管道的公称通径来选择。
1.所选用阀门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符合设计要求;
2.所选用阀门及其附件配备齐全,没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性损伤;
3.对减压阀、泄压阀等重要阀门在现场要逐个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符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53中有关规定。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对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管理制度。
(一)维护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要求
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以及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符合下列规定的从业资格:
1.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经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合格,具有规定数量的、持有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2.消防设施操作、值班、巡查的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初级技能(含,下同)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3.消防设施检测、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4.消防设施维修人员,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维护管理装备要求
用于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的测量用仪器、仪表、量具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具有有效证明文件。
(三)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1.明确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有2个以及2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实行统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实施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制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制度并落实巡查、检测、报修、保养等各项维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及时发现问题,适时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且完好有效。
3.落实管理责任。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自身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4.实施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消防设施的电源控制柜、水源以及灭火剂等控制阀门,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具有明显的开(闭)状态标识;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的阀门,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保证其处于正常位置;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能够按照预定程序及时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设备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除现场具有控制方式及其转换标识外,其控制信号能够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5.故障消除及报修。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按照单位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复;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的,按照合同约定报修;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检修。
6.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定期整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资料,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保存、销毁相关文件档案。
7.远程监控管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按照规定协议向城市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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