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知识点2 确定火灾场景的方法
确定火灾场景可采用下述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故障分析、如果-怎么办分析、相关统计数据、工程核查表、危害指数、危害和操作性研究、初步危害分析、故障树分析、事件树分析、原因后果分析和可靠性分析等。
事件树是风险级别评定程序中常用的一个方法,不过风险级别评定过程常常可以进行简化。在这种情形下,风险级别评定不需要事件树就能进行。然而,在不能使用简化方式的时候需要采用事件树的方法,根据构成火灾场景单一的事件的发生概率,得到该火灾场景的发生概率。
(一)事件树
事件树的构建代表与火灾场景相关的从着火到结束的时间事件顺序。事件树的构建始于初始的事件,例如对于所有消防安全系统的特征及所有居住者而言,与初始状态相结合的初始事件是起火。接着构建分叉和添加分支来反映每个可能发生的事件。此过程不断反复直到表现出所有可能的初始状态。每个分叉是基于可能事件的发生来构建的。贯穿此树的路径代表研究的火灾场景。
事件树表现为火灾特征、系统及特征的状态、人员的响应、火灾最终结果和影响后果的其他方面的变化。与建筑系统和特征相关的事件实例包括:
①火灾引燃的第二个物件;
②火灾被门或其他障碍物阻隔;
③质量下降或性能降低的系统或特征;
④窗户上的玻璃破裂。
事故树是类似事件树的逻辑树,不过在每个分支上是一个条件或状况,而不是按时间发展的事件。场景是贯穿这混合树的一条单一的路径。
(二)发生的概率
采用获得的数据和推荐的工程评价方法估算每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对于有些分支,初始火灾的特征是主导因素,火灾事故数据是获得合适概率的数据源。
通过沿着路径直到场景的所有概率相乘来评估每个场景相关的概率。
(三)火灾后果的考虑
采用获得的可靠数据和推荐的工程评价方法来估计每个场景的后果。后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人员死伤或预期的火灾损失费用)来体现。此估计可以考虑随时间改变的影响。
当估算因火灾导致人员死伤的后果时,应保证使用的数据是与研究中的场景相关的。有关人员行为取决于环境的性质。
(四)风险评定
按风险顺序评定程序,风险可通过后果的概率和场景的发生概率相乘进行估算。
(五)最终的选择
对于每一个消防安全目标,应选用风险级别最高的火灾场景进行定量分析。所选的场景应该代表主要的累加风险,即所有场景的风险总和。
①应考虑一个火灾场景对风险的重大影响,否则可能忽略一个特殊的消防安全系统或特殊的设计;
②在此阶段,由于一个场景产生的结果导致设计所需采用的费用相当高,而不考虑它对风险的重大影响是不恰当的。应该在详细的分析之后,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导致成本过高的特殊火灾场景的风险。
消防安全总目标
消防安全总目标可能包括人员和财产保护等级或者能够提供建筑使用的连续性、古迹或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根据业主的需要,不同工程的消防安全总目标可能互不相同,其表述方式也不尽相同。
建筑防火设计的总目标应在进行性能化设计开始之前作为设计的重点问题,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等共同研究确定。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总目标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减小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在火灾条件下,保证建筑物内使用人员以及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建筑物的结构不会因火灾作用而受到严重破坏或发生垮塌,或虽有局部垮塌,但不会发生连续垮塌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4)减少由于火灾而造成商业运营、生产过程的中断;
5)保证建筑物内财产的安全;
6)建筑物发生火灾后,不会引燃其相邻建筑物;
7)尽可能减少火灾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总目标视其使用功能、性质及建筑高度而有所区别,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六个目标中确定一个或者两个目标作为主要目标,并列出其他目标的先后次序。例如,对于人员聚集场所或旅馆等公共建筑,其主要目标是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仓库,则更注重于保护财产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火灾具有确定性和随机性的双重特性,无论采取什么措施,一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总是相对的。因此,上述安全目标所反映的是与将要发生的消防投入水平相一致的相对安全水平。这实际上反映了投资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期望和建设投资的关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应依据现有规范的规定和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等共同研究确定。
确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目标时,应首先将消防安全总目标进一步转化为可量化的性能目标,包括:火灾后果的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温度以及燃烧产物的扩散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一)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专家评审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五)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一)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调查处理。
消防水源的检查
消防水源是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等提供消防用水的给水设施或天然水源。消防水源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系统灭火的基本保证。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的 pH 值应为 6.0-9.0。给水水源的水质不应堵塞消火栓、报警阀、喷头等消防设施,影响其运行。通常,消防给水系统的水质基本上要达到生活水质的要求消防水源的水量应充足、可靠。系统的持续作用时间是由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的。
具体可用作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水箱和其他几类水源。消防水源的选择要应因地制宜,考查系统安装所在地具备及适合什么样的水源条件,选择符合要求的水源,条件如下:
(一)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市政给水管网可以连续供水;
2.市政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管网;
3.市政给水厂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4.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入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若达不到以上描述的市政两路消防供水条件时,则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二)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消防水池有足够的有效容积。只有在能可靠补水的情况下(两路进水),才可减去持续灭火时间内的补水容积。
2.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
3.在与生活或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
4.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还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5.取水设施有相应保护设施。
(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1.利用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为90%~97%。看是否有条件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设施的技术措施。
2.天然水源要应当具备在枯水位也能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取水的技术条件;若要求消防车能够到达取水口,则还需要考虑能够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的条件。
3.利用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当每眼井的深井泵均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才可视为两路消防供水;若不满足,则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四)其他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
其他水源可以是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一般只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使用。但当以上所列的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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