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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方法与技术要求
第一节 消防性能化设计的适应范围
一、设计范围
不能以消防性能化设计为由任意突破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必须确保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消防安全水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对其全部或部分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2)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与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1)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
3)居住建筑。
4)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5)室内净高小于8.0m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
6)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液体、气体储存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工程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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