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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气体的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液体的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3.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另外,还应从其反应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4.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 |
火灾危险特征 |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甲类 |
生产物质: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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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28℃且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助燃气体;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6.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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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 |
生产物质: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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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类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难燃物品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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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类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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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等于28℃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7.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以及副产物的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8.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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