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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1 木器厂房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木器厂房,地上2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每层划分一个防火分区,每层建筑面积均为8000m2,共设置四部不靠外墙且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为1.10m的防烟楼梯间。厂房总平面布局及周边厂房的相关信息见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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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房首层东侧设有建筑面积500m2的独立办公、休息区,采用耐火极限2.50h的防火隔墙、1.00h的楼板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且设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地上二层南侧设有一间靠外墙布置、建筑面积为60m2的中间仓库,其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储存主要成分均为甲苯和二甲苯的油漆和稀释剂;地上二层南侧设有一间靠外墙布置、建筑面积为300m2的喷漆间,其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喷漆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均分别设置门斗,门斗的隔墙为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门斗两侧的门均采用甲级防火门;地上二层设有四个车间,车间之间通过净宽度均为1.40m的疏散走道分隔,疏散走道两侧均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除首层外门净宽度均为1.20m外,其他门的净宽度均为0.90m;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不大于60m。该厂房按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图1-1-1 建筑总平面图
A=b1 + b2 +c
耐火等级 系数c
一二 0 高13
三 2 甲 12
四 4 乙丙丁戊10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涉主要分析下列防火内容:
根据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析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的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建筑高度,对木器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进行高度分类;并由此分析情景描述中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层数、平面布置、构造防火、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厂房和仓库分类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
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生量。
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其不同的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表1-1-1厂房和仓库分类
厂房(仓库)名称 |
建筑概况 |
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按建筑层数和高度分类 |
木器厂房 |
2层10m |
生产中使用可燃固体 |
丙类 |
多层厂房 |
电子厂房 |
2层10m |
生产中使用可燃固体 |
丙类 |
多层厂房 |
面粉碾磨厂房 |
6层25m |
生产中产生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
乙类 |
高层厂房 |
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 |
3层12m |
常温下使用和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热压成型生产 |
丁类 |
多层厂房 |
食用油仓库 |
5层20m |
储存闪点大于的液体 |
丙类1项 |
多层仓库 |
(二)厂房耐火等级和层数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2层。
单、多层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生产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耐 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 |
丙 |
一级 |
不限 |
不限 |
6000 |
3000 |
500 |
|
三级 |
2 |
3000 |
2000 |
----- |
- |
(三)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起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与面粉碾磨厂房、食用油仓库、电子厂房及酚醛泡沫塑料加工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3m、10m、10m及12m。
(四)消防车道
该木器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3000m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通常为9m,特种消防车的转弯半径通常为16~20m。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五)丙类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及中间仓库布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其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系指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该木器厂房(丙类厂房)内设置甲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并应靠外墙布置,还应采用防火墙[系指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六)构造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规定,附设在该木器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用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体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七)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木器厂房地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不应大于4000m2;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 |
丙 |
一级 |
不限 |
不限 |
6000 |
3000 |
500 |
|
三级 |
2 |
3000 |
2000 |
----- |
- |
(八)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该木器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系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但当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该木器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该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该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或室外楼梯;但因其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故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该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60m。该厂房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九)厂房防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厂房防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2)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面积之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2/3
式中 A---- 泄压面积(m2);
V---- 厂房的容积(m3);
C---- 泄压比(m2/m3),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6.4选取。
3)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5)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6)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在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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