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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符合表 2 的规定。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其中:
汽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 28℃的液体,属于甲类液体;
重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不小于 60° C 的液体,属于丙类液体。
甲醇,其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 28℃的液体,属于甲类液体。
甲苯(闪点为 4℃) 属于甲类液体。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 1/4 或可燃
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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