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3.1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风险监管的第一关,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市场退出共同构成风险监管的完整链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考点1:市场准入国际监管规则 ★
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
原则4至原则7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原则4:“许可的业务范围”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要求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视同银行接受监管的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控制“银行”一词在名称中的使用。
原则5:“发照标准”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包括评估银行及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预计财务状况(包括资本规模)等。
原则6:“大笔所有权转让”是对银行股权变动的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要求,明确监管机构有权审查和拒绝有关转让在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并有权对该转让设定审慎性条件。
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机构有权根据规定的标准批准或否决(或建议相关部门批准或否决)包括跨境设立机构在内的银行重大收购或投资,并对该收购或投资设定审慎性条件,以及确定银行的附属机构或织结构不会给其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考点2: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
经过持续的立法建设,我国建立了以《行政许可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核心,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主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法规体系。
试题来源:[银行从业2019年银行从业《银行管理(中级)》考试题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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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有8大类,分别是:
(1)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3)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4)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5)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7)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8)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提示】合并记忆:1+5;2+4+7+8
考点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规范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考点4:机构准入 ★ ★
(一)法人机构设立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等设施提出了要求。
【教材补充】民营银行准入
“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循序渐进、创新模式”
(二)分支机构设立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注意】《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7 年修订时,简化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事项审批,“筹建”事项改为报告制 。
(2019版新增)
(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
(四)机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五)机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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