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负债业务
第二大部分银行业务为全书的重点,在最近几年考试中,本部分知识所占比例约为30%,非常重要。在2015年备考中,考生需要对本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复习,从银行负债业务到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及业务发展与创新,各个知识点要精心的准备整理。
本章结构
第一节 存款业务
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表5-1 简要列示了存款业务的各种分类。
存款业务 |
人民币存款 |
个人存款 |
活期存款 |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 |||
零存整取 | ||||
整存零取 | ||||
存本取息 | ||||
定活两便存款 | ||||
个人通知存款 | ||||
教育储蓄存款 | ||||
保证金存款 |
续表
存款业务 |
人民币存款 |
单位存款 |
单位活期存款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
临时存款账户 | ||||
专用存款账户 | ||||
单位定期存款 | ||||
单位通知存款 | ||||
单位协定存款 | ||||
保证金存款 | ||||
同业存款 |
续表
存款业务 |
外币存款 |
外汇储蓄存款 |
按存款客户类型分类 |
单位外汇存款 | |||
活期存款 |
按存期分类 | ||
定期存款 |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按账户种类分类 | ||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
一、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表5-2 个人存款业务种类
个人存款 |
活期存款 |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 |
零存整取 | ||
整存零取 | ||
存本取息 | ||
定活两便存款 | ||
个人通知存款 | ||
教育储蓄存款 | ||
保证金存款 |
(一)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
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在现实中,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以存折或银行卡作为存取凭证,部分银行的客户可凭存折或银行卡在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其余都是单利)。
②计息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通知》中规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银行除仍可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通知》中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的选择:一种是积数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计息公式: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积数计算,简单举例,后面做复杂实际的题
日期如何计算:
每月实际天数:
闰年
孙维活期储蓄存款帐户
日期 |
摘要 |
存入 |
支取 |
存款余额 |
计息期 |
天数 |
计息积数 |
积数余额 |
2008.1.2 |
开户 |
5,000.00 |
|
5,000.00 |
2008.1.2-2008.2.14 |
43 |
43×5,000=215,000 |
215,000 |
2008.2.14 |
支取 |
|
3,000.00 |
2,000.00 |
2008.2.14-2008.3.6 |
21 |
21×2,000=42,000 |
257,000 |
2008.3.6 |
续存 |
4,000.00 |
|
6,000.00 |
2008.3.6-2008.3.20 |
14 |
14×6,000=84,000 |
341,000 |
2008.3.20 |
销户 |
|
6,000.00 |
-0- |
|
|
|
|
计息期
2008.1.2-2008.2.14
2008.2.14-2008.3.6
2008.3.6-2008.3.20
不考虑利息税。
·2012年3月20日销户日应得利息:
341,000*0.72%/360=6.82(元)
支取现金=6000+6.82=6006.82元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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