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重要事件
1995年5月10日,通过《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12月27日,《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
立法宗旨: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考点讲义
(一)主营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生效,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三性”中,安全性最优,其次为流动性,效益性
考点9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考点考题
1.(多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 )。
A.吸收公众存款
B.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C.办理国内外结算
D.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E.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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