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1.银行资本的概念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账面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重估储备、一般风险准备等。会计资本反映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与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并无关联。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从外部监管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银行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公平性。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在银行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2.银行资本的作用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背景下的资本管理要求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工”),主要有四部分内容:①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②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l00%四个风险档次;③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④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II”),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一(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②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③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El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Ⅲ”)。
①严格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由原来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总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使得实际的总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10.5%。
②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高质量流动资产/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重)反映了压力状态下银行短期流动性水平;净稳定融资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需要)反映了银行长期流动性水平。
③加强市场约束和公司治理。为缓解银行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框架中。
④缓解银行体系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要求、杠杆率监管和损失拨备制度等方面采取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的措施。
⑤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明确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外,应具有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的规定。
⑥建立跨境银行处置机制。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跨境银行处置工作组最终报告及建议》,具体包括 强化国家对跨境银行的处置权和实施力度、强调单个银行应制定应对危机的计划、强化风险化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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