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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复习讲义: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考试网  [2019年6月29日]  【

  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大量新内容)

  2018 年4 月27 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2018 年9 月26 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2016 年5 月13 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通知》简称《代销通知》

  2017 年8 月23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双录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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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财产品分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

  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技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适当性及宣传、销售管理要求

  1. 《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予以规定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2. 《管理办法》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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