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①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
②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③还包括商业银行自身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例题.单选题】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
A.流动性风险
B.管理风险和战略风险
C.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D.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正确答案』B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5.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6.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7.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1)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2)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2.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1)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应当突出重点风险的管理,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3.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对客户分层管理;区分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推介投资产品前应首先评估客户;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等。
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2)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3)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5)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
5.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2)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2)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突出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1)有责任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检查。
(2)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3)应慎重研究决定销售的产品。
(4)应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并作为量化指标。
(5)应监督风险管理的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应当根据理财计划特点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总体风险限额管理。
3.综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3)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2)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4)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
(5)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6)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7)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交易状况。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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