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纳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 保险赔款;
⑥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①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③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l日开始施行)
1.基本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即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的交付管理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③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
(5)质押
①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③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④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种可能性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⑦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⑧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也是同样规定。
(6)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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