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一、存款业务
1、相关存款政策
时间 |
政策类别 |
内容 |
1999年11月1日 |
利息税 |
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税率为20%。 |
200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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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 |
2004年10月29日 |
存款基准利率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
2005年9月21日 |
计息 |
活期存款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
2、个人存款(储蓄存款)业务
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活期存款 |
1元起存,存款计息起点为元,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利息算至分位(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一律不计复利。除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外,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原则由各行自己把握:可选择360天或365/366天的计息期,可选择积数计息(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多用于活期计息)或逐笔计息(本金*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多用于整存整取定期计息)。 | |
定期存款 |
整存整取 |
50元起存,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
零存整取 |
5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 | |
整存零取 |
1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支取期有1个月、3个月或半年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利息期满时结。 | |
存本取息 |
5000元起存,存期有1年、3年、5年;可以1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本金可全部(不可部分)提前支取,不得提前支取利息。 | |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
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 | |
个人通知存款 |
5万元起存,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一天、七天通知储蓄存款两个品种),支取时只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以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 | |
教育储蓄存款 |
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免利息税。针对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存期分为1、3、6年,利率分别按1、3、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
注:逾期支取利息以原存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以活期计息。
3、对公存款(单位存款)业务
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单位活期存款 |
基本存款账户 |
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此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临时存款账户 |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
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保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组织机构经费等。 | |
单位定期存款 |
单位类客户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 |
单位通知存款 |
不论实际存期多长,分为1天、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 |
单位协定存款 |
指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4、外币存款业务
(1)外币存款业务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现汇买入价比现钞买入价要高(现钞管理成本高),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通常合并为一个,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
(2)分类
种类 |
业务内容 |
外汇储蓄存款 |
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 |
单位外汇存款 |
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个单位只有一个账户,限额用美元核定。 |
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
二、贷款业务
1、大事记
序号 |
事件 |
1 |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 |
2 |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贷款审批(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贷后管理。 |
3 |
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
4 |
银行资产保全:银行对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范措施,以化解或规避资产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
5 |
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 |
6 |
信贷分析: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前者偏重于定量分析,后者(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 |
2、业务分类
划分标准 |
种类 |
业务 |
细分 | |||
客户类型 |
个人贷款 |
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30年,贷款比例80%,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为基准利率的85%(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它包括两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月利率。 | |||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5年(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自用车80%、商用车70%、二手车50%。 | ||||||
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透支额度一般每月不超过5万元。贷记卡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准贷记卡不享受这两种待遇,透支期限最长 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还款责任是申请单位)。 | ||||||
个人助学贷款: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高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按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贷、6年还清,期限不超过10年。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由本人承担)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对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6个月至8年不等)。 | ||||||
其他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 ||||||
公司贷款 |
短期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或季节性资金需求、长期平均占用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 ||||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此种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该项贷款业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 ||||||
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主要满足借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资金需求。申请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 ||||||
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见附注) |
项目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利率可下浮(不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期限超过10年的贷款需报人行备案,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该贷款。 | |||||
房地产开发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 | ||||||
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根据币种分为人民币和美元银团贷款,根据市场分为国内和国际银团贷款。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是分散贷款风险、通过交流增进对行业及借款人的了解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集体谈判强化贷款质量、提升贷款行及借款人的知名度。银团的主要成员有牵头行、代理行(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通常由牵头行担任)、参加行,还有安排行、副牵头行、经理行等。 | ||||||
贸易融资贷款 |
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按不同标准的分类有:进口和出口信用证、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循环和不可循环信用证、保兑和无保兑信用证。还用预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 |||||
押汇 |
按进出口方融资用途分 |
出口押汇(议付):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 | ||||
进口押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 ||||||
按国际结算方式分 |
信用证项下押汇 | |||||
托收项下押汇 | ||||||
保理(保付代理、托收保付):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规避收款风险而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与传统结算方式比其优势在于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国内保理包括应收帐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 ||||||
福费廷(forfaiting放弃),也称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这里的放弃包括出口商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银行(包买人)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其实质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属中长期融资(融资条件严格) | ||||||
贷款期限 |
短期贷款 | |||||
中长期贷款 | ||||||
有无担保 |
信用贷款 | |||||
担保贷款 |
注:中长期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有些项目银行会给予贷款客户一定的宽限期,即在贷款初期(前1-2年)只需偿还每期利息、不用偿还本金。客户在出现还款困难时可向银行申请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累计不得超过3年)。
附注: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1、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福费廷一般只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经有关银行承兑或保付后办理;保理则适用于非证业务。2、福费廷通常可按承兑付款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后,全额得到融资;一般银行在办理保理时通常按应收帐款的80%融资。 3、在操作过程中,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一般应对承兑银行进行评估,对其风险情况形成代理行额度,在承兑行有额度且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才接受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申请,否则只能将寻求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其他银行,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导致福费廷业务无法进行;保理则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评估,依赖于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评估,得出一个风险担保额度,并对初步评估的额度及相关保理费用通过出口保理商通过出口商,如出口商认为可行正式确认后,即可开始在出货后办理保理如果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佳,对其评估的额度太低或根本不愿进行保理,则保理无法进行。 4、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票据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5、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票据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由于保理项下在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时,常要依赖于进口保理商的催讨及交涉,其业务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时并不理想,福费廷更安全些,但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贸易是以非证形式进行的。
三、其他银行业务
1、资金业务: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可以据此计算出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现金分配)/买入价格*100%。
类别 |
细分 |
业务内容 | |||
短期资金交易(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 |
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是人行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 |||
短期国债 |
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 | ||||
回购/逆回购 |
回购:指债券或证券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 ||||
同业拆借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其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最著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我国正在推行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其品种有隔夜、一周、两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 ||||
短期融资券 |
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 ||||
货币市场基金 |
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 ||||
债券业务 |
国债 |
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期限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凭证式、电子式(2006年推出)国债。是银行最主要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免缴利息税。 | |||
公司债 |
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投资者大多为机构。 | ||||
企业债 |
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金融债 |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前需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但申请行政许可前需先获得其监管机构的同意。 | ||||
背景知识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日)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次级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见附注) | ||||
外汇业务 |
即期外汇交易 |
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法包括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和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 |||
远期外汇交易 |
又称期汇交易,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既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 ||||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投机或炒作) |
按产品类型分类 |
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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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效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 ||||
互换 |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
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 | |||
货币互换 |
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并按交换本金数量和初始交易日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相同的汇率再交换。 | ||||
期权(选择权) |
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为了取得这一权利,买方需预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卖方应得到一笔期权费。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涨期权,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跌期权。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 ||||
按基础资产分类 |
利率衍生品 | ||||
汇率衍生品 | |||||
信用衍生品 |
注: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2、票据业务: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包括票据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延伸业务包括票据咨询、鉴证、保管等票据市场派生业务)。是商行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和自身实施流动性管理、创造效益工具。
类别 |
包括 |
业务内容 |
票据发行 |
票据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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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 |
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因为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所以通常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 |
票据交易 |
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
转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网。 | |
再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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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延伸 |
票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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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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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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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客户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是主债务人、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相关服务:承兑(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质押(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付款(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价格: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客户流程: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它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在其间扮演的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提供有偿服务。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结算方式 |
定义 |
分类 | |||
汇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 |||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
本票 |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
定额银行本票 | |||
不定额银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 | |||||
汇款 |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 |||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 |||||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 |||||
信用证 |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
托收 |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 |||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 |||||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5、代理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
6、托管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基金托管业务 |
指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基金公司按基金托管净值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基金托管费。 |
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基金 | ||
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指除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基金托管业务,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 | ||
代保管业务 |
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出租保管箱业务(主要产品) |
露封保管业务:注明保管期限和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 | ||
密封保管业务:同上,并先密封再交银行。 |
附注: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
项目 |
开放式基金 |
封闭式基金 | |
定义 |
基金单位的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要求追加发行,而投资者也可以赎回,赎回价格等于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这种开放式投资基金,而且对投资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所以又将这类基金称为共同基金。大多数的投资基金都属于开放式的。 |
发行总额有限制,一旦完成发行计划,就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可以进行赎回,但基金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公开转让,其转让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 | |
基金规模的可变性 |
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可随时申购基金单位,所以基金的规模不固定; |
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 |
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
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现象。 |
基金单位价格更多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 |
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 |
投资者可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手续费较低。 |
基金的买卖类似于股票交易,可在证券市场买卖,需要缴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一般而言,费用高于开放式基金。 | |
投资策略 |
必须保留一部分基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 |
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 |
所要求的市场条件 |
灵活性较大,资金规模伸缩比较容易,适用于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金融市场。 |
适用于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开放程度较低且规模较小金融市场。 |
7、担保业务
分类 |
概念 |
种类 | |||
银行保函业务 |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申请。 |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担保 | ||||
融资租赁保函 |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担保 | ||||
延期付款保函 |
延期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提供担保 |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担保 |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保证责任 | ||||
履约保函 |
为保函申请人诚信、履约保证。 |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担保。 |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
经营租赁保函 |
经营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担保 | ||||
备用信用证业务 |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无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 | |||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证。 |
附注: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函按索偿条件分:
(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1、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2、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1)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2)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4、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问题。(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5、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其法律特征为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二)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又称从属性保函。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8、承诺业务——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分类如下)等。
分类 |
业务内容 |
项目贷款承诺 |
为客户报批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
开立信贷证明 |
应投标人和招票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
客户授信额度 |
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有效期限按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要。按授信形式不同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可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
票据发行便利 |
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在一段时间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
9、咨询顾问业务
种类 |
业务内容 |
企业信息咨询业务 |
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 |
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
财务顾问业务 |
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银行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全过程,并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破产和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投资咨询与企业诊断、资本市场运作、结构性项目融资、非常规性融资方案设计、专家理财等服务。 |
10、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涉及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领域,需要运用境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工具,是商业银行吸引高端客户和增加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分类 |
概念 |
业务细分 | |||
公司理财业务 |
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
现金管理服务:商业银行在深入了解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现金管理产品和功能强大的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客户资金集中管理设计个性化、综合化解决方案,将客户收款、付款、账户管理、信息服务、投资、融资等产品进行有机组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现金管理服务。 | |||
投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 |||||
个人理财业务 |
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
理财顾问服务 |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 ||
综合理财服务 |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的基础上,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
私人银行业务: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不限于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 | |||
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
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
11、电子银行业务——泛指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分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网上银行 |
企业网上银行 |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网上付款、集团理财、信用证业务、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等银行服务。 |
个人网上银行 |
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历史交易查询、网上转账、缴费、支付等银行服务。 | |
电话银行 |
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 |
手机银行 |
银行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外汇买卖等。 | |
自助终端 |
利用银行卡在自助终端上实现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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