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答:(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问: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3、问: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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