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4 代理及其种类(P220-222) ★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无权、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等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
无权代理(追认期1 个月):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点7.5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P222-223)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95 年通过)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构成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物权法》。
考点7.6 物权法(P223-225)
1.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3.《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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