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P182-186)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1.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3.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4.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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