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风险限额
一、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有效风险偏好框架制定原则》中强调:应将总体风险偏好分解到业务线条、法人实体、具体风险种类的限额。
基本的限额管理原则包括:限额种类要覆盖风险偏好范围内的各类风险;限额指标通常包括盈利、资本、流动性或其他相关指标(如增长率、波动性);强调集中度风险,包括全集团、业务条线或相关法人实体层面的重大风险集中度(如交易对手方、国家/地区、担保物类型、产品等);参考最佳市场实践,但不以同业标准或以监管要求作为限额标准等。
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中同样强调:有效的风险限额水平应能够将银行承担风险的行为制约在风险偏好内。限额通常针对业务条线和法律实体,按照收入、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维度设定。在集团、业务条线和法律实体层面,设定交易对手、行业、地区、产品、抵押品等维度的实质性风险集中度限额。
二、限额的种类和限额设定
风险限额是指根据宏观经济形式和整体发展战略所设定的主要风险指标的控制上(下)限。按约束的风险类型,限额主要分为信用风险限额、市场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限额、操作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国别风险限额。在风险指标的选取上,各类风险限额一般会选取监管部门关注的风险指标作为风险限额指标,因此限额指标很多是比率指标,也有部分限额采用的是绝对额指标。
除了单个风险的分量限额外,一些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还采用资本作为风险总量的限额进行控制,有的银行使用经济资本,有的银行使用监管资本。
三、限额管理
风险限额作为传导风险偏好的重要工具,在限额制定、实施、监控、预警、调整和超限额处理方面,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证。通常,风险限额管理包括风险限额设定、风险限额监测和风险限额控制三个环节。
风险限额设定。限额水平的设定,行业标准和监管目标不是限额目标值设定的绝对参考,但大多数银行仍然会把监管目标作为限额管理的底线,并在此之上设置一定的缓冲。风险限额设定是整个限额管理流程的重要基础,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理论上,风险限额的设定分成四个阶段:
首先是全面风险计量;
其次,利用会计信息系统,对各业务敞口的收益和成本进行量化分析;
再次,运用资产组合分析模型,对各业务敞口确定经济资本的增量和存量;
最后,综合考虑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以及银行战略管理层的风险偏好,最终确定各业务敞口的风险限额。
风险限额监测。限额检测是为了检查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否服从于限额,是否存在突破限额的现象。限额监测的范围应该是全面的,包括银行的整体限额、组合分类的限额乃至单笔业务的限额。一般来说,限额监测作为风险监测的一部分,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超限额处理。对于超限额的处置,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对于限额执行情况,应定期在风险报告中加以分析描述。对超限额的处置程序和管理职责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超限额的程度决定是否上报更高的决策者;风险管理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制定超限额后的风险缓释措施;对因违规超限额造成损失的,应进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对超限额处置的实际效果要定期进行返回检测,以持续改进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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