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教育贷款
第一节 基础知识
p 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p 个人教育贷款的特征
p 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p 个人教育贷款贷款要素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个人教育贷款可以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问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财政贴息: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
风险补偿: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信用发放: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专款专用: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办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
(二)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助学贷款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圆梦”助学贷款等都属于商业助学贷款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特征
1 . 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
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个人教育贷款业务的发展会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如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
2 . 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借款人多为在校学生,而学生属于暂时无收入的群体,没有现成的资产可作为申请贷款的担保,因而个人教育贷款多为信用贷款,如国家助学贷款。
三、 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略)
四、贷款要素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1 . 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借款人要向银行借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b.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d.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e.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 .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 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 . 还款方式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5 . 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6 . 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数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院校的贷款总量根据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指标控制。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1. 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2. 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 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 . 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贷款银行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 但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5 . 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抵押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质押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需办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手续及相关出质登记。
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 . 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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