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贷款流程
一 、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二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三 、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四 、支付管理
五 、贷后管理
六 、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一)贷款的受理
1 . 贷前咨询
咨询内容包括:
① 个人住房贷款品种介绍;
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④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⑤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额等;
⑥ 获取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
⑦ 个人住房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⑧ 其他相关内容。
2 . 贷款的受理程序
(1)接受申请
借款申请人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a.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b.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
c .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d . 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e . 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并提供能证明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
f . 购房首付款证明材料。
2 . 贷款的受理程序
(2)初审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二)贷前调查
1 . 对开发商及楼盘项目的调查
① 开发商资信审查
② 项目审查
③ 对项目的实地考察
① 撰写调查报告
2 . 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的方式和要求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以采取审查借款申请材料、面谈借款申请人、查询个人信用、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2)调查的内容
贷前调查人在调查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贷款基本情况、借款所购(建)房屋情况、贷款担保等情况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
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
(二) 贷款审批
① 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②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③ 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④ 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⑤ 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⑥ 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⑦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 提出审批意见
(1)“同意”表示完全同意按申报的方案
(2)“否决”表示不同意按申报的方案办理该笔业务
4 . 审批意见落实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贷款的签约
1 . 填写合同
2 . 审核合同
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有关合同文本交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3 . 签订合同
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二)贷款的发放
1 . 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① 确认借款人首付款已全额支付到位;
② 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新建房的,要确认项目工程进
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放款条件;
③ 需要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的,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④ 对采取委托扣划还款方式的借款人,要确认其已在银行开立还本付息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⑤ 对采取抵(质)押的贷款,要落实贷款抵(质)押手续;
⑥ 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应明确并落实履行保证责任的具体操作程序;对保证人有保证金要求的,应要求保证人在银行存入一定期限的还本付息额的保证金。
2 . 贷款划付
① 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岗位人员应填写或打印相关件,交信贷主管审核签字后,送会计部门作为开立贷款账户的依据。
②会计部门进行开立账户、划款。
③ 贷款发放岗位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可以委托贷款银行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
四 、支付管理
贷款人可以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五、贷后管理
Ø 贷后检查
Ø 合同变更
Ø 贷款收回
Ø 贷款风险分 类和不良贷款管理
Ø 贷后档案管理
(一)贷后检查
1 . 对借款人的检查
2 . 对保证人的检查
3 . 对抵押物的检查
4 . 对质押物的检查
5 . 对开发商和项目以及合作机构的检查的要点
5 . 对开发商和项目以及合作机构的检查的要点
① 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及账务状况;
②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③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④ 项目销售情况及资金回笼情况;
⑤ 产权证办理的情况;
⑥ 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⑦ 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的情况;
⑧ 合作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隋况及财务情况等;
⑨ 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还贷的因素。
(二)合同变更
1 . 基本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2)合同变更事宜应由合同当事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等)亲自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2 . 合同主体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须变更借款合同主体的,借款人或财产继承人持有效法律文件,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批同意变更借款合同主体后,贷款银行与变更后的借款人、担保人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在抵(质)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办妥后,经办人填写《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书》,连同一份借款合同交会计部门办理有关借款主体变更事宜。新合同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利率约定执行。
3 . 借款期限调整
期限调整指借款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贷款还款期限,包括延长期限、缩短期限等。借款人需要调整借款期限,应向银行提交期限调整申请书,并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贷款未到期;无欠息;无拖欠本金,本期本金已归还
4 . 分期还款额的调整
银行应允许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调整分期还款额,并分清原因,分别处理。
①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对于希望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仅调整分期还款额的申请,银行应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分期还款额的,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按调整贷款期限提出申请,并按借款期限调整的规定办理。
5 . 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若要变更还款方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向银行提交还款方式变更申请书;
②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中没有拖欠本息及其他费用;
③借款人在变更还款方式前应归还当期的贷款本息。
6 . 担保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须向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担保申请。经办人应审查新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要求。
(三)贷款的回收
1 . 贷款支付方式
2 . 还款方式
(四)贷款风险分类和不良贷款的管理
1 . 贷款风险分类
① 正常贷款
② 关注贷款
③ 可疑贷款
④ 损失贷款
① 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或借款人未正常还款属偶然性因素造成的。
② 关注贷款: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③ 可疑贷款: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对外借款、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或处理抵(质)押物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④ ④ 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和处理抵(质)押物后仍未能清偿的贷款及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⑤ 2 . 不良贷款的认定
⑥ 按照五级分类方式,不良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贷款,即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⑦ 3 . 不良贷款的催收
⑧ 4 . 不良贷款的处置
⑨ 抵押物处置可采取与借款人协商变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
(五)贷后档案管理
1. 贷款档案的内容
2. 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
3. 档案的借(查)阅管理
4. 档案的移交和接管
5. 档案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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