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 受理与调查
(2)审查与审批
(3)签约与发放
(4)支付管理
(5)贷后管理
一、受理与调查
①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Ø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共合作公民
或 国家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Ø 贷款用途明确
Ø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Ø 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能力
Ø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Ø 借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② 贷款调查应包括的内容:
Ø 借款人基本情况;
Ø 借款人收入情况;
Ø 借款用途;
Ø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Ø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二、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签约与发放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应符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置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 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①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②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③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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