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概述
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指标范围内,使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一)信用风险控制
1.全流程管理
2009年至2010年,中国银监会相继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又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监管框架,形成了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1)审贷分离
(2)贷款“三查”
(3)信贷审批
2.受托支付管理
“受托支付”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人)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支付过程。
3.限额管理
具体到每一个客户,授信限额是商业银行在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银行自身的损失承受能力范围以内所愿意并允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只有当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损失时,商业银行才有可能接受客户的申请,向客户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是银行管理层面的资本限额的具体落实。
(1)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通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①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LM(Lever 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CCR(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②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一个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
(2)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2003年10月中国银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7月修订)。该指引规定了集团客户的特征。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原则。(2)适度原则。(3)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
(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4)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而的某些方面,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4.贷款测算
商业银行应了解客户和了解其业务,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等。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将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于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5.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商业银行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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