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管体系
第一节 监管概况
本节我们将重点学习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和我国银行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银行监管改革
(一)《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为了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随后在2004年又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纳入资本监管要求。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通过《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2.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
4.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
5.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变化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国际银行业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许多国家将其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运用至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9月正式发布第三版《核心原则》。
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原《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估办法》整合为一份综合性的文件,此次修订主要反映了危机后银行监管的以下变化趋势:
1.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引入宏观审慎视角。
3.重视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
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三)公司治理改革
2015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版《加强公司治理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修改:
1.重新定义谨慎义务、忠诚义务、风险偏好、风险偏好框架以及风险文化等概念。
2.引进合规原则,即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经理层的合规风险负起监督职责。
3.扩大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的监管职责。
4.强调董事会整体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5.建立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薪酬体系。
6.重新定位公司治理中监管者的职责,强调监管者需针对银行运作情况、董事会成员选择提供指引。
(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和改革进展
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期间,金融稳定论坛正式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同时扩大成员和职能,目的是增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机构代表性,以应对金融体系脆弱性、制定和实施稳健的监管政策,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后,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督促修改国际会计标准。
2.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3.扩大监管范围。
4.推进执行国际监管标准。
5.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6.加强薪酬和激励机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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