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票据法律制度
7.6.1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设权证券(7)票据是债权证券
7.6.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
3.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
7.6.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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