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目标的相互矛盾
税收政策的各种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为了促进实现其中一个目标的税收调整或改变,可能因经济与政治发展的客观状况引起另一些作用,这些作用可能有助于或有碍于其他目标的实现。税收政策目标的这种相互矛盾性加大了税收政策选择和制定的难度。[2]
财政收入目标和其他两个目标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存在的。一般情况下;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政府公共支出筹集资金提供收入,保证政府收入的增长也是税收政策的首要目标,而实现其他两个目标有时会减少政府的收入。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目标,有时不得不放弃在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方面的某些措施。例如,为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可能需要给低收入阶层或贫困落后地区以更多的减免税措施;为促进经济增长,需要在鼓励投资、鼓励技术进步、鼓励进出口贸易等方面采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了稳定经济,某些时候需要减少税收以刺激经济的增长。这些措施都会减少政府收入,如果政府财力条件有限,这些措施就难以充分实施,这些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府收入能力较弱,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收入目标和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表现尤为突出,其他目标不得不较多地受到财政收入目标的制约。这一矛盾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比较突出,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措施往往由于国家财政的困乏而受到局限。
公平分配目标和促进经济增长与稳定目标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例如,为了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往往要对储蓄和投资实行某些税收减免和优惠,这种减免往往使低收入阶层受益最少,破坏了对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实行差别税收待遇的纵向公平原则。某些税收的征收可能只有利于某一方面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却会给其他方面造成损害。如西方经济学家注意到,单一税率的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但它比多税率的增值税在收入分配方面更具有累退性:再如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其目的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它同时可能会造成对储蓄和资本的重复征税,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浪潮中,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程度已大幅度降低。
税收政策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性是客观存在和无法避免的,它使税收政策的抉择成为权衡利弊和相互协调的过程。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使各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尽可能协调一致,对于比较突出的矛盾,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抓主要矛盾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矛盾的税收政策目标作为一定时期内的主导目标。对于税收政策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还需要从不同的时期进行考虑。某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目标的税收政策措施,从短期来看,不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财政收入目标和公平分配目标。例如,对私人投资的某些税收优惠,从短期来看,会减少财政收入,有利于高收入阶层。但是从长期来看,鼓励私人投资,有利于资本的形成,促进了经济增长,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经济增长带来对劳动力的更多需求,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或带来工资水平的上升,可以减少贫困人口,又有利于公平分配。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还需要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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