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8年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手册
手册内容:
一、考试简介 二、考试设置 三、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
五、报考条件 六、应试须知 七、考场规则 八、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翻译专业资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中国外文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相关政策:
原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人厅发〔2003〕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和原山西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发〔2004〕21号)。
相关网站: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考务)
二、考试设置
考试设英、日、俄、德、法、西、阿7个语种,每个语种均分一、二、三级。
山西省考区只举行英语语种的考试,英语一级只在上半年举行,英语二、三级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一)笔译考试
一级笔译考试设笔译实务1个科目,二、三级笔译考试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二)口译考试
二、三级口译考试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二、三级《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应试人员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三级《口译实务》科目采用听译、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规定的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表一: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专业设置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09.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 |
01.一级 |
01.英语笔译 |
2.笔译实务(主观题) |
02.二级 |
01.英语笔译 |
1.笔译综合能力(客观题) | |
2.笔译实务(主观题) | |||
41.英语笔译(1科) |
2.笔译实务(主观题) | ||
03.三级 |
01.英语笔译 |
1.笔译综合能力(客观题) | |
2.笔译实务(主观题) |
表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专业设置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43.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 |
01.一级 |
11.英语口译 |
2.口译实务 |
02.二级 |
11.英语口译 (交替) |
1.口译综合能力 2.口译实务(交替) | |
51.英语口译 (交替1科) |
2.口译实务(交替) | ||
03.三级 |
11.英语口译 |
1.口译综合能力 2.口译实务 |
三、考试时间
表三:2018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时间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1月17日 |
9:30-11:30 |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客观题) |
14:00-17:00 |
二、三级笔译实务(主观题) |
表四:2018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时间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1月18日
|
9︰00—10︰00 |
三级《口译综合能力》(笔答) |
10︰40—11︰10 |
三级《口译实务》(现场录音) | |
13︰30—14︰30 |
二级《口译综合能力》(笔答) | |
15︰10—16︰10 |
二级《口译实务》(交替)(现场录音) (交替传译) |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登录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考务)
考试组织流程: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资格审核)→查询成绩→领取证书。报名资格审核于考试当日进行。
(二)考试收费
根据《关于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外文考办字〔2016〕6号)规定,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11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15元;三级口译每人每科90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100元、一级口译每人每科300元;根据《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7〕977号)规定,笔译考试省组织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根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309号)规定,二、三级口译考试省组织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表五:山西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考试科目 |
上缴 考务费 |
省组织 考试费 |
考试费 |
1. 笔译综合能力(客观题) |
11.00 |
50.00 |
61.00 |
2. 笔译实务(主观题) |
15.00 |
50.00 |
65.00 |
合计 |
26.00 |
100.00 |
126.00 |
表六:山西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考试级别 |
考试科目 |
上缴 考务费 |
省组织 考试费 |
考试费 |
三级口译 |
口译综合能力 |
90.00 |
200.00 |
290.00 |
口译实务 |
90.00 |
200.00 |
290.00 | |
二级口译 |
口译综合能力 |
100.00 |
200.00 |
300.00 |
口译实务(交替) |
100.00 |
200.00 |
300.00 | |
二级口译1科 |
口译实务(交替) |
100.00 |
200.00 |
300.00 |
合计 |
480.00 |
1000.00 |
1480.00 |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对象为报考二级翻译笔译、口译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资格审核工作于考试当日进行。资格审核对象需于考试当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免试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见附件1),全国24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2,到准考证所示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核。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
(四)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报考须知,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五、 报考条件
(一)一级翻译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二、三级翻译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凡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三) 二级翻译专业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或《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同声传译时,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类)》科目考试。
六、应试须知
(一)笔译考试
1.作答要求
笔译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2.考试用品
(1)应考时,须携带黑色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2)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二)口译考试
1.作答要求
同语种同级别的《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两科目考试连续组织,考试间隔期间应试人员不得离场。二、三级《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应试人员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三级《口译实务》科目采用听译、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2.考试用品
(1)应试人员携带黑色迹墨水笔、橡皮和2B铅笔,并按具体的作答要求进行使用。(2)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重要提示
1.不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按应试人员现工作(学习)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
七、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2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修订)
八、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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